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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管理員A收容人5萬 判1年半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戒護科管理員蕭添全,去年2月監守自盜。(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戒護科管理員蕭添全,去年2月監守自盜。(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2017/09/06 16:2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戒護科管理員蕭添全,去年2月監守自盜,新入所陳姓犯嫌交給所方保管現金5萬2258元,他竟把憑證偽造成2258元,趁機A走5萬元,看守所依據憑證填寫收據交予陳男,陳男發現5萬元憑空消失而反映,看守所很快查到「內鬼」是蕭員,台中高分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非公用財物罪,判處1年6月徒刑,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蕭添全是在去年農曆春節連假前夕的2月5日,擔任彰化看守所中央台代理主任,當天下午陳姓犯嫌入所,身上攜帶5萬2258元現金,必須交給所方保管,詹姓管理員負責這項業務,如實填寫憑證,由陳男按指紋完成程序,不料,蕭員卻趁無人時上下其手,抽走真正的憑證,另外偽造一張2258元的憑證,按下自己的指紋,再取走5萬元現金,再把假憑證與現金2258元轉交該所的總務科。

總務科5天後製發收據交給陳男,陳男見收據上面的金額少了5萬元,向所方反映,看守所內部調查,很快從指紋等證物,查到是蕭員監守自盜,彰化地院審理時,蕭員坦承犯行,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非公用財物罪,以及偽造文書罪判處徒刑1年8月,蕭員不服判決,上訴到二審。

台中高分院認為,蕭員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非公用財物罪與偽造文書罪,屬於想像競合犯,應該以比較重的侵占非公用財物罪處斷,而非用兩項罪名判刑,不過,他所得僅5萬元,情節輕微,被發現後立即繳還看守所,可以減輕其刑,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非公用財物罪,改判1年6月徒刑,可以再上訴。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戒護科管理員蕭添全,去年2月監守自盜。(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戒護科管理員蕭添全,去年2月監守自盜。(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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