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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詞反覆!溪湖鎮民代表楊道慶 當選無效確定

溪湖鎮代表楊道慶涉嫌現金買票,被判決當選無效,全案確定不能上訴。(翻攝自選舉公報)

溪湖鎮代表楊道慶涉嫌現金買票,被判決當選無效,全案確定不能上訴。(翻攝自選舉公報)

2015/07/17 17:1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本屆溪湖鎮民代表第二選區當選人楊道慶(無黨籍),選前委由2名樁腳用1票5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買10票就被查獲,一審時楊男認罪說「運途較差、認命」,彰化地院判決當選無效後,他上訴並改口說,他沒有賄選,在警察局坦承賄選,是他想趕緊回去忙選舉,台中高分院認為他說法前後矛盾,判決當選無效,全案確定不能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道慶於去年11月29日的溪湖鎮民代表二選區選舉是「當選尾」,贏「落選頭」193票,他卻被檢警查獲,於去年11月初與同月12日,分別給2名樁腳5000元與3萬元賄選,楊男並於一審時坦承說,他上一屆代表選舉只贏對手6票,所以本屆選舉會緊張,樁腳才會建議他賄選,被查獲之後,他自認「運途較差、認命」,不過,他認為自己擔任多屆里長與鎮民代表多年,為選民服務,有當選的實力,但彰化地院仍判決當選無效。

楊男不服上訴,說法卻大為改變,他宣稱檢警只查獲他買10票,他贏「落選頭」193票,不足以影響選情,另外,他否認賄選,他給樁腳的錢是辦活動用的,他還強調警方於去年11月22日約談他時,距離選舉只剩數天,他想趕緊回去忙選舉,因此才會承認賄選。

台中高分院認為他說法前後不一,無法採信,且證人的證詞也都不利楊男,至於買了10票是否會影響選情?合議庭認為,依據選罷法第120條、第99條規定,當選人如賄選,檢察官等人可提起當選無效的訴訟,不必考量行賄的結果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判決楊男當選無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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