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元侵占中影公款 判1年10月
2010/06/18 06:00
〔記者張文川、施曉光/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蔡正元被控擔任中影董事長期間侵占公款,並將董事長座車賣給自己公司,將車輛過戶至自己名下,涉業務侵占與背信,士林地方法院昨天將蔡正元判刑一年十個月。
蔡正元九十五年六月起擔任中影董事長,期間董事會決議出資二千八百萬元轉投資設立「中影建設公司」處理中影不動產,由蔡正元擔任中影建設籌備處董事長,二千八百萬都匯入「籌備處蔡正元」帳戶。
將座車過戶自己名下
判決書指出,蔡正元九十六年七月聲明辭去中影董事長,中影由郭台強接手,董事會決議暫停設立中影建設,要求蔡正元退還餘款,蔡卻只匯回七十萬元,其餘六五二萬匯入個人帳戶,據為己有,並五度提領現金共四十八萬元。
另蔡正元在董事長任內,批示以一四一萬購買TOYOTA CAMRY 三.五轎車為座車,卻在辭職前指示中影管理部經理、蔡的國會助理徐金龍將領牌不到一年的新車,以八十七萬元中古車價讓售給蔡正元擔任董座的阿波羅投資公司。
蔡正元自己出庭辯護,堅稱帳戶內每筆支出都用於公務,且他和中影公司間還有債權關係可供抵銷,包括以董事長身分與媒體興訟的律師費、裁判費,在債務釐清前,他不能把錢交給中影。
法官認為,蔡正元與媒體的官司,僅關乎蔡自身的名譽權,與中影無關,蔡提領公司款是為支付裁判費的說詞「實為卸狡之詞」,只更加證明蔡正元將錢用在與公司無關的私人事務,「顯係出自業務侵占犯意」。
至於座車方面,判決書指出,蔡正元將車輛過戶至自己名下,已違背任務而導致公司財產受損,足以認定背信的犯意、犯行。
士院一審判決業務侵占罪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背信罪六月,合併應執行一年十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