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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職災保護法「殘廢」用語 改為失能或身心障礙

為了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勞基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案,將法條中的「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或「身心障礙」。(記者黃耀徵攝)

為了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勞基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案,將法條中的「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或「身心障礙」。(記者黃耀徵攝)

2018/11/06 14:26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為了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勞基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案,將法條中的「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或「身心障礙」。

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我國於103年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將勞基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對於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文字修正為「失能」或「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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