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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三讀 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加「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記者朱沛雄攝)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加「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記者朱沛雄攝)

2018/05/29 14:45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加「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規定降雨逕流擴大由水道與土地共同承擔,並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案,應送審出流計畫管制書。

極端降雨事件頻傳,且高度都市化及河川流域中上游地區大量的土地開發,導致暴雨產生的地表逕流較過去大且急。為加強防洪管理措施,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三讀條文規定,逕流分擔部分,未來將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在完成逕流分擔計畫書後,由各部會共同辦理兼具滯洪功能的公共設施。

條文規定,在出流管制的部分,只要開發案達一定規模以上,就要求開發單位送審出流管制計畫書,並要求建築物提升透水、保水及滯洪功能,透過公私部門的共同分工合作,增加整體流域的耐洪程度。

條文規定,出流管制規劃書、計畫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技師簽證;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但適用範圍、容量標準應參考建築法規,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建築機關訂定。

在罰則部分,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逕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開發利用,不從者,得按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所使用的設施或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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