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明婦靠「餘光」騎車 被告詐保不起訴
2015/12/01 08:00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64歲歐姓婦人經醫院診斷失明,去年1月間檢附診斷書向保險公司請領殘廢保險理賠,獲得160萬元理賠金,但保險公司後來發現她還能騎機車、搭公車與上銀行辦事,狀告她詐保。桃園地檢署調查時,歐婦喊冤表示她是靠著「餘光」行動,檢方委請台大醫院對她進行視力鑑定,檢查出她的視力符合保險契約的眼盲理賠標準,昨天將她以不起訴處分。
請領殘廢理賠160萬
檢方調查,歐婦於103年元月3日拿著新竹國泰醫院診斷書證明「最佳矯正視力右眼0.01、左眼0.01」,符合雙眼失明的殘廢標準,向國泰人壽請領殘廢保險理賠,同月23日獲得理賠金160萬元。但保險公司後來派員關懷,發現她生活如常,經派員側錄生活狀態,不但能自己騎機車、搭公車,也能走到銀行辦事,因此向桃園地檢署狀告歐婦詐欺罪。
台大醫院鑑定符合標準
檢方傳喚調查時,歐婦指她雖然視力喪失,但還是能用「餘光」做一些簡單的事情,且因為對觀音區住家附近的路況熟悉,因此能騎車、走路與外出辦事。
檢方對歐婦的說法大為詫異,經委託台大醫院對她進行視力鑑定,醫院以5種檢查方式及2次「詐盲測試」,都檢查出她的視力為「右眼0.02、左眼0.01」,且她所患的眼睛黃斑部病變應無改善可能,如此數值符合保險公司雙眼在0.02以下的眼盲理賠標準。
台大醫院也對檢方回覆,指歐婦罹患黃斑部病變,但其周邊視力並無受損,檢察官因此採信歐婦所稱可透過餘光從事相當活動的說法,昨天偵結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