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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山溝不到2米深 求國賠敗訴

山區公路易因坍方阻塞,又寬又深的排水溝多半不加蓋,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圖中人物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羅欣貞攝)

山區公路易因坍方阻塞,又寬又深的排水溝多半不加蓋,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圖中人物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羅欣貞攝)

2007/12/02 06: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一對夫妻共乘機車行經台九線大武段時,因閃避砂石車摔落路邊排水溝,導致兩人身受重傷,夫妻倆認為山溝又長又深缺乏安全設施危及行車,具狀提出國賠,公路總局則搬出山溝深度未達2公尺,無須設置護欄及溝蓋規定抗辯,一審法官裁定夫妻倆敗訴。

公路總局三工處指出,該夫婦在訴狀中自承是為閃避違規超車的砂石車才摔落對向車道排水溝,顯然造成車禍原因並非道路設施不良所引起;且根據部頒的護欄設置原則表規定,丘嶺區公路排水溝深度未達2公尺,無須設置護欄,也沒有加設溝蓋的必要。

原告律師則認為,公路法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應在必要地點設置護欄、標誌等設施,維護道路安全,台九線連接屏東及台東兩縣,交通繁忙,符合「必要地點」的條件,以行政機關內部決定的護欄設置原則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更何況該護欄設置原則表是在73年所制定,年代久遠恐不合時宜。

原告並認為,發生車禍的路段重車往來頻繁,排水溝深度雖未達2公尺,但兩旁80公分寬、60公分深的排水溝,形同既深又長的大坑洞,機車很容易因閃避大車摔落水溝,已達公路法「必要地點」條件,應設置護欄或溝蓋等安全設施。

屏東地方法院最後裁定,受傷夫婦發生車禍原因與水溝加蓋或設置護欄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夫妻兩人半年無法工作提出國賠160萬元的請求遭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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