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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被野狗咬死 更一審判公所勝訴

2006/12/02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縣七股鄉1名陳姓老婦,於92年4月間在曾文溪高灘地遭多隻野狗圍咬致死,陳婦家屬提出國賠,一審判七股鄉公所須賠償2百萬元。鄉公所上訴,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定捕捉野狗主管機關是縣政府,不是鄉公所,改判七股鄉公所勝訴,不需負國賠之責。

一審及上訴審 七股公所要賠

這起野狗咬死人請求國賠事件,於台南地院一審及高分院上訴審時,均判七股鄉公所未積極捕捉野狗、有過失責任,須賠2百萬元給死者家屬,豈料,高分院更一審法官見解不同,改判鄉公所勝訴,不過該案還可上訴。

陳婦家屬控訴,92年4月11日上午,家住七股鄉的陳婦外出到田裡割草,途經七股鄉王府東側1百多公尺的曾文溪畔時,遭7、8隻以上野狗群攻、圍咬,造成陳婦身上多處撕裂傷、失血過多死亡。

原告表示,曾文溪高灘地在陳婦被野狗咬死前,即有農夫遭野狗攻擊事件,鄉公所應該很清楚曾文溪高灘地野狗眾多,卻未速做適當捕捉,顯然怠忽職守,鄉公所應負起賠償之責。

七股鄉公所上訴反駁,依規定,捕捉野狗主管機關是台南縣政府,鄉公所只是執行單位,若論賠償責任應由縣府負責;況且所方並不知悉該地有野狗聚集,事實上野狗有流動性,可能來往於七股鄉與鄰近的南市安南區,不能以此歸責於公所有疏失。

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法官陳光秀、曾文杉、李文賢審結認定,鄉公所並非捕捉野狗的主管機關,既然捕狗非鄉公所法定職務,即無該所公務員怠忽職務可言,因此判定七股鄉公所不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被害人丈夫 決定繼續上訴

〔記者邵心杰、陳逸民/南縣報導〕七股野狗咬死人案更一審,被害人丈夫黃屏被判敗訴,他表示,一審判決勝訴、國家應當賠償2百萬元,如今變敗訴,他無法接受,決定繼續上訴。

七股鄉公所則表示,「清潔隊」主要工作是清運垃圾,所用載具為垃圾車、垃圾桶,不是專業的捕犬隊,沒有捕狗器、獵捕車等設備,公所尊重司法判決,也將鼓勵清潔隊在能力範圍內,盡力捕捉四處流竄的野狗,維護人民生命安全。

由於更一審將捕犬重責歸於台南縣政府,縣府目前尚未接到判決書,不作評論。


死者家屬先釐清國賠機關

對於台南縣野狗咬死人案,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定縣政府是捕狗主管機關、七股鄉公所非主管機關,改判鄉公所不須負國賠責任,法界人士表示,死者家屬應先釐清該案的國賠義務機關究竟是鄉公所或是縣府。

(記者王俊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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