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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黑心商又敗訴!茂利毒澱粉被罰1800萬 法官撤銷罰單

2016/01/18 06:00

〔記者黃佳琳、林惠琴、王俊忠/綜合報導〕三年前毒澱粉事件重創台灣食安,台南檢警在台南市茂利澱粉工廠查獲毒澱粉,台南市衛生局也開出兩張共一千八百萬元罰單,但茂利公司提出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罰單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判決撤銷處分,使得黑心食品處分再添敗訴。

認定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二○一三年五月,台灣首度爆發毒澱粉(含順丁烯二酸)事件,全國衛生單位加緊查緝,事隔半年餘,台南檢警在善化區茂利澱粉工廠查獲三百五十公噸的毒澱粉,雖徐姓負責人辯稱是要提供給工業用途,但仍被收押,台南市衛生局也分別開出一千五百萬及三百萬元的兩張罰單。

茂利不服,提出行政訴願遭駁回後,又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官司,茂利提告指出,該案正在台南地院審理,若該案未來被法院判敗訴並判賠罰金,如此,第一張罰單即違「一事不二罰原則」。至於第二張三百萬罰單,是針對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的行為」所做處罰,但澱粉是銷售工業用途,且法律未規定回收物品應在何期間內通報,公司無「規避查核」,應撤銷處分。

南市衛生局:依法處分

台南市衛生局反駁,若茂利被判有罪併科罰金,甚至被判無罪,衛生局自然會依職權撤銷處分,不會違反「一事不二罰」;至於第二張罰單,衛生局指曾多次到廠查緝,但茂利未主動告知在工廠外約三百公尺處仍藏有毒澱粉,才會認定有「規避查核」而開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刑罰的懲罰作用較強,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因此認定南市開出一千五百萬元罰單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而應撤銷。第二張罰單,則認定台南檢警能查獲該批毒澱粉,是由茂利「主動」告知,並無規避查緝,因此判茂利勝訴也應撤銷。南市衛生局則說,待收到判決書再研議決定是否上訴。

食藥署:應跨部會討論修法

食安事件裁罰屢發生行政罰及刑事「一事不二罰」衝突,衛福部食藥署組長潘志寬表示,刑事罰較曠日廢時,因此先以行政罰處分,但刑事罰確定後就須以此優先,原行政罰須廢除,若是外界認為有必要改變類似作法,也許可跨部會討論修法,但不是食藥署可代表發言或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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