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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宣告雲林禁燒生煤自治條例無效 縣長不甩

環保署昨指出,雲林縣府報請備查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與「地方制度法」、「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牴觸,宣告無效。圖為台塑六輕。(資料照,記者鄭旭凱攝)

環保署昨指出,雲林縣府報請備查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與「地方制度法」、「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牴觸,宣告無效。圖為台塑六輕。(資料照,記者鄭旭凱攝)

2015/09/08 06:00

〔記者湯佳玲、林國賢、張慧雯/綜合報導〕環保署昨晚表示,雲林縣政府報請備查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因與「地方制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有所牴觸,因而宣告無效。雲林縣長李進勇則批環保署逾越權限,所做宣告無效,縣府仍會持續實施該自治條例。

環保律師鼓勵縣府聲請大法官釋憲

環保律師詹順貴表示,此結果「一點都不令人意外」,因為「環保署一直都在保護經濟發展,而非保護環境,忘了自己的角色」;他說,依據「地方制度法」,雖然環署有權認定此自治條例是否有效,但第卅條第五項也明訂地方政府可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所以也不代表環保署說了算」,他鼓勵雲林縣政府聲請大法官釋憲。

雲林縣政府六月十日公布「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一年後雲林縣內產業不得使用石油焦、二年後不得使用生煤。縣府統計,六輕就佔縣內生煤使用總量九十八%,也因此被稱為「六輕條款」。

環保署法規會說,雲林縣府六月十二日函請環保署備查,環保署廿四日邀集相關中央機關及法律、環境工程專家研商,七月十七日函請縣府補充說明,七月卅日獲回函,環保署再於八月七日函請經濟部、內政部及法務部提供意見。

環保署法規會參事郭子哲表示,經各方意見綜合判斷後,認為該自治條例規範的事項並非只涉及環境保護,還包括具有全國一致性質的能源政策與能源事務。由於「能源管理法」已明示屬中央權限,不得再由地方訂定自治條例,因而該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牴觸「地方制度法」第廿五條規定。

此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廿八條關於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的物質事項管制是採取「許可制」,乃賦予人民公法上申請的權利,惟該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採取「全面禁止」管制規範,剝奪賦予人民請求核發許可的權利,牴觸空污法第廿八條規定,因此依「地方制度法」第卅條規定,予以函告無效。

李進勇表示,「地方制度法」第卅條第四項,自治條例若有違反憲法、法律或其他情形,「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李進勇主張,由於法令主管機關並非單一部會,真有牴觸,「須由行政院宣告無效」,環保署已逾越權限,所以這項「宣告」無效。

台塑:持續與縣府溝通

郭子哲表示,雲林縣是縣轄市,由環保署備查函告是否有效,五都是院轄市,才會由行政院來宣告;因此,環保署對於雲林縣禁生煤自治條例的函告無效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雲林縣如果逕自推動禁生煤,對外將不發生法律效果,也代表六輕可以繼續燃燒生煤。不過,若縣府有疑義,可聲請大法官釋憲。

台塑麥寮電廠總經理曹明表示會持續與縣府溝通,讓縣府知道台塑六輕對空氣品質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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