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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盲犬也算寵物 繁殖須依動保法申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導盲犬兼具經濟動物與寵物雙重性質,繁殖應依動保法申報。(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導盲犬兼具經濟動物與寵物雙重性質,繁殖應依動保法申報。(資料照)

2017/10/20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灣導盲犬協會繁殖一百四十六隻導盲犬,卻未依「動保法」中「寵物」規定申報免絕育,被台北市政府裁罰三萬元。導盲犬協會以導盲犬是「經濟動物」,非「寵物」,不用申報,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導盲犬兼具經濟動物與寵物雙重性質,繁殖應依動保法申報,但北市府未先勸導就開罰,違反程序,裁罰有誤,判免罰。全案可上訴。

高等行政法院認 兼具經濟動物與寵物

判決確認導盲犬的寵物地位,日後相關單位欲繁殖導盲犬,應依「動保法」提出「寵物免絕育申報」。

北市府一○四年接獲檢舉,指導盲犬協會對於所管領部分犬隻未給予適當醫療照顧,且不當繁殖,便派動保檢查員前往稽查。

動保員根據網路公告資料,認定導盲犬協會實際管領一百四十六隻導盲犬,但協會卻僅提供其中六十八隻資料,其他七十八隻資料不明,因此依「動保法」中未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等規定,裁罰三萬元。

協會主張,導盲犬具備引導服務的輔助功能,提供特定殘疾人士使用,應歸類於「動保法」中「為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經濟動物,而非「供玩賞、伴侶」的寵物,因此不須進行「寵物免絕育申報」,提告抗罰。

北市府指出,「動保法」規定飼主若有繁殖寵物需求,得先向主管機關提出免絕育申報,導盲犬雖為「役用」而飼養的經濟動物,但根據農委會八十八年公告,也認定導盲犬兼具「寵物」性質,開罰無不當。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動保法」已將「犬」歸為「寵物」,且未區分一般犬或導盲犬,足認立法者未將導盲犬排除於寵物之外,縱使飼主主觀認為牠是經濟動物,客觀上仍是犬隻,應兼具寵物與經濟動物雙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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