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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次數加重 違法廚餘養豬最高罰300萬

農委會修正飼料公告及訂定使用違法廚餘案件裁罰基準,對於違法的廚餘養豬場,將依違規次數累進加重罰鍰,由3萬元起跳,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養豬場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王峻祺攝)

農委會修正飼料公告及訂定使用違法廚餘案件裁罰基準,對於違法的廚餘養豬場,將依違規次數累進加重罰鍰,由3萬元起跳,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養豬場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王峻祺攝)

2019/12/30 23:43

〔記者吳欣恬/台北報導〕農委會修正「可供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公告及訂定「飼料管理法第29條第2款所定使用違法廚餘案件裁罰基準」,對於違法的廚餘養豬場,將依違規次數累進加重罰鍰,由3萬元起跳,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農委會指出,依規定,豬農如要以廚餘養豬,應向畜牧場所在地方縣市的環保主管機關申請檢核再利用核可。農委會並提醒,已取得廚餘再利用資格者,應依規定將廚餘高溫蒸煮,即中心溫度90°C以上、持續攪拌1小時以上,的使動物疫病的病原菌不活化,降低傳播風險。

農委會說明,國內仍有少數違法的廚餘養豬場,依據現行法規只能依其廚餘來源分別處12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罰緩,罰責過輕,不具嚇阻及杜絕行為效果。因此農委會修正「可供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今後如有違法的廚餘養豬場,以違反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4款,依該法第29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農委會並配合公告相關裁罰基準,將依違規次數累進加重罰鍰,依次分別處3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

農委會表示,依據「檢舉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凡經檢舉而查獲違反規定案件者,檢舉人可獲裁罰金額的20%作為獎金,請民眾協助共同監督,主動舉發違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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