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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增專章 擴大沒收犯罪所得對象

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17日主持院會,在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完成三讀後,洪秀柱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17日主持院會,在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完成三讀後,洪秀柱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2015/12/18 06:00

〔記者曾韋禎、項程鎮、楊國文/綜合報導〕「刑法」上的「沒收」出現重大變革!已故軍火商汪傳浦遭瑞士法院凍結的八.七五億美元(約兩百五十三億台幣)可望「追回」國庫;未來黑心廠商的不法所得,均可由法院宣告沒收,以防蓄意脫產。

汪傳浦遭瑞士法院凍結款可追回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十條之三條文」,新增「沒收」專章,明定「沒收」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訂於明年七月一日施行,立法院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配套的「刑事訴訟法」及「刑法施行法」等有「沒收」相關規定者,行政院應儘速完成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防黑心廠商蓄意脫產

現行「刑法」的沒收制度屬於「從刑」,若無「主刑」就無法宣告沒收;沒收的範圍,則以犯罪行為人所有物為限。黑心企業賺的黑心錢,一旦被列為公司資產或脫產給第三人,就無法沒收。

新條文賦予「沒收」具有獨立性,不必有主刑即可單獨宣告;且不同於一般「刑罰」的「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裁判時」的法律。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目前一審判無罪的頂新案,只要新法上路時該案還沒定讞,法院有權依新法判決「沒收」頂新的不法所得,前提是檢方舉證頂新確有不法所得,並獲法院最終認可,就可沒收。

明年七月實施 頂新若未定讞可適用

新法亦擴大沒收範圍,將「犯罪行為以外的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都列入。若明知他人違法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而無償或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是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的犯罪所得,都可沒收,避免黑心業者在犯行後將不法所得脫產給第三人。

例如彰檢當初以大統長基販賣黑心油獲利甚鉅,聲請沒收大統十八.五億元犯罪所得,最高法院以現行法律不能對「法人」沒收不法所得,只能沒收「自然人」不法財物,因此駁回檢察總長顏大和所提之非常上訴。依新法,檢察官就可以對「法人」沒收不法所得。

至於沒收的執行時效,均依「刑法」第八十條的追訴權時效,但若沒收標的在國外者,執行時效可再延長五年。陳明堂指出,根據新法,法院有權對被告單獨宣告沒收,因此就算汪傳浦的財產已轉移到公司和子女身上,法院也有權將已遭瑞士法院凍結的八.七五億美元贓款追回台灣。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去年食安風暴後,立法院決議希望儘速修法,以解決黑心食品的不法所得沒收等問題,因此司法院配合法務部修正相關配套法案。

堅持在本會期完成修法的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強調,昨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案,才是真正的「終結黑心廠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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