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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馬祖電魚船長被重判 創沒收中國漁船首例

司法首度沒收違法捕魚中國漁船「浙嶺漁52052號」。(記者項程鎮翻攝)

司法首度沒收違法捕魚中國漁船「浙嶺漁52052號」。(記者項程鎮翻攝)

2015/11/19 11:33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中國浙江籍船長周富根駕駛「浙嶺漁52052號」漁船侵入馬祖東引海域電魚,第10海巡隊趕往現場後,當場查獲逮捕,最高法院維持金門高分院見解,認為周富根是電魚慣犯,依違反漁業法和入出國移民法等罪,重判1年10月入獄服刑,並沒收漁船,全案定讞,本案為司法沒收中國漁船首例。

判決指出,50歲周富根1月23日上午7點駕駛「浙嶺漁52052號」漁船,進入馬祖東引海域,將拖網漁船通電後,來回拖行漁網捕撈魚蝦等水產動物,海巡隊獲報趕往現場,在東引燈塔外海1.6浬海域查獲漁船,周男和船員迅速割斷繩索,將電魚用的電瓶和電線丟入海中滅證,仍遭眼尖的海巡人員識破。

庭訊時,周男不否認越界捕魚和電魚,但對自己是否為漁船所有權人供詞反覆不清,審檢查出,周男94年間就曾越界捕魚和電魚被我方逮捕和判刑,返回中國後就買了「浙嶺漁52052號」,這次利用新船再度到台灣海域電魚,顯見經常以違法方式電魚,此次違法撈捕漁獲近1400公斤,魚市場價約16萬3000餘元。

金門高分院痛批以電魚方式捕魚,電力所及之處,海洋生物非死即傷,嚴重影響海洋生態,且從海巡隊拍攝照片和筆錄來看,周男和船員見事跡敗露,迅速割斷繩索、丟棄電魚用的電瓶和電線,未來仍有高度可能繼續來台違法捕魚,因此決定沒收漁船和電魚器具,不准緩刑, 判決周男1年10月徒刑,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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