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匯回是否課稅 工商界批解釋令老套 沒匯回誘因
2019/02/01 06:00
〔記者羅倩宜/台北報導〕工商界直言,財政部最新解釋令,其中「三道協助機制」是原本就有的規定,所謂的「明確規則」也只是讓不清楚稅法者了解原本規定,並未提供滯留海外高達十五到二十兆元的台灣資金有更大回流誘因;中小企業總會建議,應修法或另訂專法,將海外資金回流稅率從現行二十%降至五%到十%,才是最實際的做法。
稅降至5~10% 才實在
中小企業總會副理事長、會計師蔡文預表示,最新解釋令並不算開放、也不算增加優惠;不論是「非屬海外所得」、「海外所得已課稅」、「海外所得未課稅但逾追稅期」,原本就是「正當」可以回台的資金,只是少數人不懂稅法,不知可以回來,財政部把它說得更清楚而已。若真要吸引台資回流,應「修法」,大刀闊斧將匯回稅率從現行二十%降至五%到十%。
工總秘書長蔡練生認為,與其祭出解釋令,不如由政府指定用途和項目,返台資金即可免稅或降稅,畢竟工商界也不樂見資金回台是用在炒房或炒股。
商總理事長賴正鎰說,要求台商提證明文件,有實務上難處。許多台商是十五到二十年前赴中國投資,當初未經投審會審查,即使是本金要匯回,「鈔票上沒有寫日期,也沒有寫用途,廠商要怎麼拿到證件,說自己的錢已過追稅期,或者並非海外所得?」
商總建議政府若真有誠意從稅的角度吸引資金回流,最簡單方式就是把台商找來座談,答案就會出來,而不是坐在辦公室想一些不符實務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