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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案「太特別的判決」 憲法學者很有感

台北地院引用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作為馬英九洩密案阻卻違法事由。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廖福特直言,這是太特別的判決,我國的憲法學者對此會「很有感觸」。(資料照)

台北地院引用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作為馬英九洩密案阻卻違法事由。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廖福特直言,這是太特別的判決,我國的憲法學者對此會「很有感觸」。(資料照)

2017/08/27 06:00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引用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作為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教唆洩密的阻卻違法事由。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廖福特受訪直言,這是太特別的判決,我國的憲法學者對此會「很有感觸」。

廖福特:馬案不符憲法第44條規範

廖福特指出,憲法第四十四條是我國憲法非常特別的設計,因為總統本來就是行政權的一部分,在權力分立之下,理論上不該使用到這一條。當初會有這一條,可能是在訓政時期過渡到憲政時期,為了強人總統所設計的制度。

他解釋,在憲法五權分立下,若各院之間出現爭議,可以透過法律的方式解決,就是大法官釋憲;也可以透過政治的方式解決,就是由總統邀集各院協商。

他強調,這是用來解決院與院權力分立所出現的爭執,總統的角色是召集協商,而非自己決定該如何解決。但馬英九總統所涉及的案件,本質不是院與院之間權力運作所產生的爭執,而是個人可能涉及的司法問題;而且應該是召集有關院長,就是立法院長、行政院長,怎會只找來行政院長、檢察總長?這不管是內容、形式,都不符合憲法第四十四條之規範。

廖福特指出,就算總統要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也不能違法。否則只要是一個有力量、在國會享有多數、提名各院院長的總統,豈不就能透過此一方式協商各院,違背「刑法」規範,成為太上皇?

他說,北院認為馬符合違法的構成要件,但是在行使憲政層次的總統職權,屬「依法令之行為」;過去從沒聽說可以拿憲法第四十四條作為阻卻違法事由,這是太特別的判決,憲法學者對此會「很有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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