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冠妻姓 加州法律不刁難
2007/05/09 06:00
〔編譯鄭寺音/美聯社沙加緬度八日電〕加州男女結婚時,新娘只要簽下結婚證書,就會冠上丈夫姓氏;如果丈夫要冠妻姓?沒那麼容易。
加州眾議院八日以四十五對二十二票通過法案,往後男性將與女性一樣,擁有婚後冠上配偶姓氏的權利,免除耗時又昂貴的上法庭改姓程序。本案之後將送交加州參議院表決。
根據現行法律,想冠妻姓的男性,必須填寫申請書、支付四百七十五美元的手續費,並在報上刊登改姓啟事,還得出庭說明。
起草法案、舊金山選出的州眾議員馬世雲說:「此案只是讓已婚與同性伴侶選擇他們的姓氏。」
今年稍早一對加州夫婦因為先生想冠妻姓,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協助下,控告州政府性別歧視後,她開始草擬這項法案。
麥克.布岱與妻子黛安娜.畢瓊二○○五年結婚後,布岱想改姓畢瓊,但申請過程曠日廢時,兩人憤而一狀告上法庭,他們說,改姓過程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保護條款。目前此案還在聯邦法院審理。
目前全美只有喬治亞、夏威夷、愛荷華、路易斯安納、麻薩諸塞、紐約及北達科他等七州認可夫冠妻姓的權利,加州各郡對改姓規定不一,許多郡只提供女性改名的方法,男性申請駕駛執照或身分證時,很難以結婚證書當作新名字的證明。
此案也將協助想以連字號結合彼此姓氏的夫妻。夫妻婚後連結姓氏最著名的案例,當屬洛杉磯市長維拉瑞戈沙,本姓維拉的他,一九八七年與妻子瑞戈沙結婚時,上法庭申請結合兩人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