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 六親等內 不得結婚
2016/01/19 06:0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民法》第983條規定,旁系親屬在六親等(如表姪孫、表姪孫女)以內不得結婚,律師林夙慧表示,《民法》第983條立法意旨,主要是基於倫常觀念與優生學考量,有親屬關係者若成為夫妻,易導致親屬倫理關係混亂,現代優生學也「背書」近親結婚易生下具有遺傳缺陷的子女,美國部分州甚至將近親結婚列入刑事犯罪。
律師季佩芃指出,世界各國均限制直系血親通婚,對旁系親屬通婚的規範則寬嚴不一,目前就屬華人社會對此規範較嚴格,中國僅規定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不得通婚,限制較台灣寬鬆。
據了解,民國20年施行的《民法》親屬編第983條,雖規定八親等內同輩旁系血親不能結婚,但順應當時民間「親上加親」的民情,法條中將表兄弟姊妹列為例外,早年因而存在許多四親等婚姻(如姑表兄妹、姨表兄妹),直到民國74年修法後,四親等表兄妹才被列入禁止結婚的範圍,但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