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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被害人個資 嚴禁任何人散布

2015/12/09 06:00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多名女子,引發社會熱議,網路上大量流傳偷拍影片,造成受害人二度傷害。為嚇阻「網路肉搜」風氣,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性侵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可識別身分的資訊,若個人散布資訊,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此次修法被稱為「李宗瑞條款」。

個人揭露 重罰10萬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潘維剛指出,有鑒於科技進步、網路生活化,性侵被害者容易遭到肉搜,引發網路上的獵巫攻擊,使被害人遭二度傷害,因此提案修法,明訂任何人都不能散布性侵被害人的姓名和身分資訊。

現行條文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路內容與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別身分的資訊。一旦違反規定,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最高可處60萬元罰鍰。修正條文擴大規範範圍,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公開或揭露,但經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也將司法人員、矯正人員與村里幹事增列為性侵害案件通報義務人,若知悉疑似性侵犯罪情事,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兒童或有心智障礙的性侵被害人在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認為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訊問,並經適當隔離措施保護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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