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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聞/處以極重之刑≠求處死刑

2014/11/14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殺警案有21名被告被依殺人罪起訴,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指出,本案是非常典型的傷害致死或重傷害案件,未來判死機率很低。

法界:判死機率低

另有法界人士說,檢方昨對殺人罪被告「處以極重之刑」,這句話的意思是「從重求刑」,並不是「求處死刑」。高榮志也說,把「處以極重之刑」,解讀成「求處死刑」,這樣做法,放大了年輕人錯誤行為,形同對警察風紀問題輕輕放過,目前也沒聽說台北地檢署對警察風紀案的偵辦情形,北檢應對殺警案衍生的警方風紀案多加重視。

一名資深法官指出,依媒體報導,這些被告大多是夜店咖,平常在夜店打人是稀鬆平常的事,依常理來看,故意殺人可能性很小,如法官採信檢方的殺人罪見解,未來被判處14年到15年的可能性很大,除非監視器剛好拍到被告拿紅絨柱砸薛警頭部,這個被告就可能論處無期徒刑,但不至於判死。

此外,如承審法官不採信檢方殺人罪見解,屆時可能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傷害致死罪論處,一般會處以10年到12年徒刑。

量刑得依法官為主

若檢方舉證不足,承審法官認定部分被告與拿紅絨柱砸薛警者,彼此無犯意聯絡,只是單純湊熱鬧毆打薛警,部分被告甚至可能論以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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