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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小黃起衝突 資深歌星挨揍

1970年代的劉明穎。(圖取自劉明穎臉書)

1970年代的劉明穎。(圖取自劉明穎臉書)

2011/06/12 06:00

〔記者劉志原、林俊宏/台北報導〕去年10月,台視「群星會」時代當紅的歌星劉明穎和好友畢女搭計程車時,和運將黃漢屏起爭執,45歲的黃某情緒失控,竟對兩女又揍又踹,兩女事後提告,但考慮到黃某須養育幼兒,且過去就有情緒失控病史,同意雙方以8萬元和解。

劉明穎以為會沒命

「好可怕,以為會沒命!」劉明穎昨天談到這起事件,仍心有餘悸;她說,自己受的傷會慢慢恢復,就怕萬一黃漢屏再犯,會不會又有其他乘客受害?她主動提出唯一和解條件,就是希望黃漢屏日後不能再開計程車。

劉明穎說,事件起因於她和友人要求黃某中途停車,以搭載另一名友人,因黃某拒絕而發生爭執,45歲的黃某竟在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當街對兩名弱女子又揍又踹。

法院開庭時,黃漢屏坦承打人並道歉,家人也到法庭求情,指黃漢屏要養育幼兒,不能沒有工作,也不能入獄,家人承諾會盯著他吃藥、就醫。

雙方在台北地院調解時,調解委員說,劉明穎提出「不再開計程車」條件,但在現行法律規範下卻是行不通。

傷害罪仍可開小黃

警方指出,計程車司機執業登記由各地警局審查核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曾犯「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劫持大眾運輸工具、毒品」等重罪而被判刑確定者,不能擔任計程車駕駛;若計程車駕駛在執業時,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性侵害,被一審法院判決有罪,也將被吊扣執業登記證。

承審法官認為,依據現行規定,黃漢屏不屬於上列任一種情形,故仍可擔任計程車執業駕駛,法院無法剝奪他的工作權,只能將他的相關病歷,移交給警方參考。

劉明穎說,黃某若被判有罪,執行完畢後,他還是能開計程車,為避免黃家生活陷入困境,最後她與朋友心軟,同意以8萬元和解、撤告,黃漢屏已獲公訴不受理。

劉明穎說,既然法律這麼規定,也只能這樣,但仍要提醒大家,搭計程車時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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