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性病算不治惡疾? 醫師就是要離 敗訴

2010/01/18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一名醫師得知另一半曾感染「菜花」後,深陷遭感染陰影中,雙方關係降至冰點,醫師並以菜花是「不治之惡疾」為由,一再請求離婚;但台南高分院指其妻染病後未再復發,且醫學上未證實菜花是不可治惡疾,判醫師敗訴、不可以此理由要求離婚。

這起官司爭議所在,是因為民法規定,夫妻之一方,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不治之惡疾等,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這位醫師即以「不治之惡疾」的罕見事由,來打離婚官司。

「菜花非不可治惡疾」

醫師指出,他與妻子在2003年結婚、育有2子女,妻子懷第2胎時,得知曾罹患俗稱菜花的性病「尖形濕疣」,認為屬不治的惡疾,他從事醫師工作,如被染上,恐有傳染病人之虞,會被撤銷醫師執照。

醫師深陷恐懼,夫妻間互動陷入低潮,與妻子約在05、06年間分房,在家中幾乎沒有交談,07年妻子堅持帶2名孩子離家、在外租屋,拒絕返家同居,迄今達2年,認為妻子惡意遺棄他。

但女方說,染上菜花是結婚前的事,丈夫也知情,經治療、婚後未曾復發;會離家是因為婆媳問題,為避免摩擦,丈夫還陪她外出覓租住處,同時兩地輪流住,是後來丈夫另結新歡,才拒絕與他同住,並未遺棄對方。

外遇夫想脫身 沒成功

台南高分院法官調閱病歷,確認女方婚前患過菜花、接受治療,但婚後迄今無復發或治療紀錄;擔心染菜花的醫師,09年曾到醫院檢查,顯示生殖器並無異常。

法官據醫院報告指出,菜花能否完全根治痊癒?目前醫學上無定論,當病患抵抗力佳時,可能不會復發;醫師妻婚後未再復發,顯然此病並非「不可治」,醫師以不可治惡疾為由訴離,於法不合。

法官調查其他事證認為,雙方婚姻破裂緣由,是醫師主動拒絕與妻子共同生活,醫師應負較重的責任,依法不得要求離婚;醫師在一、二審均敗訴,仍可上訴三審。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