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多次更審判決 吳都在中國
本報記者/特稿
吳俊立涉及貪污及賄選兩案目前都在花蓮高分院纏訟階段,巧的是,多次更審判決有罪前,吳本人事前都赴中國,去年九月貪污案更二審判決,吳未列入判決名單,人則留在台東。
法界:未定讞 出境不違法
儘管如此,法界與地方人士說,案件還沒三審定讞,檢方也未將吳限制出境,且吳近年來與友人在中國合夥經商,人在中國很正常,若有其它聯想,未免過於牽強。
據了解,吳俊立因在擔任台東縣議長期間涉及小型工程款貪污案纏訟,在九十四年間轉戰縣長之前,多處司法單位即接獲一封檢舉函,指台東某律師及北部某立委為吳與二審法官牽線,但其中一封檢舉函因收件單位搬遷未寄達,退回台東縣議會轉入吳手中,此檢舉案件後來在司法調查單位以無證據簽結,檢舉內容的真實性也未確認。
鄺麗貞前年因出國貪污案被台東地檢署調查,去年間不起訴,但去年台東地檢署爆發檢察官林聖霖包攬訴訟案,林被羈押並起訴,檢方在起訴中特別提及在其電腦中發現鄺麗貞控訴司法不公的陳情書,起訴書並未載明是否由林聖霖代寫,鄺當時也發表聲明此案與她無關。
目前吳俊立的貪污案,經吳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貪污案及賄選案都更二審;其中,貪污案的同案被告縣議員有數十人之多,多數判決定讞,賄選案更有七十二名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因從吳收取選舉賄款判決定讞,並因褫奪公權被解職,惟獨涉行賄罪的吳俊立還在審理中。
巧的是,九十二年到九十八年八月間,在花蓮高分院就吳貪污或賄選案進行二審或更審判決有罪之前,吳俊立人均在中國,包括貪污案二審、更一審,及賄選案二審、更一審,吳俊立均獲有罪判決。
不過,去年九月卅日貪污案在花蓮高分院更二審判決,同案被告都被判刑,但吳俊立在那天判決時並未離台,那天的判決名單也無吳俊立;種種巧合,也曾引起地方政壇議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