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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可限境或暫時處分禁攜子女出國

    2026/06/01 05:30 記者楊心慧、王俊忠/綜合報導
    法界建議,惡意隱匿子女者可聲請法院管收,政府也應強化限制出境等防逃措施。(資料照)

    法界建議,惡意隱匿子女者可聲請法院管收,政府也應強化限制出境等防逃措施。(資料照)

    黃姓女子的陳姓丈夫擅自將子女帶往中國並隱匿行蹤,黃女即使取得台灣法院親權勝訴判決,實際上仍可能面臨「判決贏了、孩子卻帶不回來」的困境。法界指出,黃女可依家事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主張丈夫惡意隱匿兩幼女、拒不交付,聲請法院管收丈夫,以確保強制執行結果,政府機關應強化防逃措施,如限制出境並通知移民署,同時當事人應妥善保管子女護照等重要證件,以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律師施志遠指出,本案黃女若取得我國法院的確定勝訴判決,依家事事件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聲請法院請求外交單位提供必要的協助,惟礙於目前兩岸政治現實狀況,有關單位應建立更有效的聯繫管道,以強化強制執行效果。此外,黃女也可依家事事件法第一八六條第二項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主張丈夫惡意隱匿兩幼女,拒不交付兩幼女,聲請法院管收丈夫,以確保強制執行結果。

    律師房彥輝則認為,若發生這類案件,彌補方式應強化被告的「防逃」措施,如被告在海外有資產或居住地,且有逃亡之虞,則應由法院預先將該名被告限制出境,甚或於離婚訴訟的法院家事庭聲請以暫時處分裁定禁止攜帶子女出國,且一併通知移民署境管單位,平常也應妥善保管子女的護照等重要證件,以避免此種情況再次發生。

    房彥輝坦言,台灣法院的民事勝訴判決,仍必須向中國人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才能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並在中國發生效力,若裁定駁回聲請或不予認可,可向上一級法院聲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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