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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罕見判決》妻與男當街擁吻 法官︰情節不重大 免賠

    2026/06/01 05:30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
    人妻當街擁吻示意圖 製圖:美編組

    人妻當街擁吻示意圖 製圖:美編組

    新北市林姓男子發現妻子與陳姓男子除了天天熱線,陳男還會騎機車接送林妻上下班,並當街擁抱、親吻。林男對兩人提告並求償五十萬元。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牽手親吻」雖然逾越男女分際,但不符「情節重大」要件,判決林男敗訴。

    林男主張,陳男經常單獨與其妻子江女通話聊天,還會騎車接送她上下班。甚至在接送過程中多次擁抱、親吻等。林男認為兩人已嚴重不法侵害他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提出民事訴訟並向江女與陳男求償五十萬元。

    依最高法院見解 應判賠

    過去多數法官審理相關案件時,常引用最高法院判決見解,若被告雙方有牽手、親吻等行為,幾乎都會判賠。不過本案承審法官沈易卻有不同見解。

    判決提及,民國八十八年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三項增修時的立法理由,曾特別明文強調「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亦不宜太過寬泛」。當時行政院與司法院的立法說明更具體舉例,「情節重大」指的是如「未成年子女被人擄掠」或「配偶一方遭他人強姦」等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

    承審法官認為,在解釋法律時應尊重立法者的原始制度設計,因此對於「情節重大」的定義,不應該過分逸脫立法理由所例示的重罪範疇,因此認為原告所主張的受害內容,必須與立法者列舉的案例具有「可比性」,法院才能認定符合賠償要件。

    判決也指出,縱使林男指控的「單獨熱線、機車接送、擁抱親吻」屬實,且在社會通念上已屬於「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行為。但對比立法理由中形同刑法重罪的例示(擄人、強姦),被告的親密互動在侵害程度上顯然「尚難比擬」,並未達到法定的嚴重程度,故判林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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