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私自帶走回收物 認定迥異/士檢曾依竊盜起訴 桃園依無主棄物判無罪
2025/12/08 05:30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
清潔隊員回收32元電鍋事件引發社會議論。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清潔隊員私自帶走資源回收物的案例層出不窮,但檢察機關認定不一。士林地檢署過去也偵辦過類似案例,當年在時任檢察長把關下,被告是以「非職務上持有」廢棄物,以竊盜罪嫌起訴,取代貪污,法院也認可判處四月徒刑、緩刑二年定讞,讓清潔員未遭褫奪公權;另桃園也有清潔隊員私自帶走廢棄的辦公椅被起訴,但一、二法院均認定椅子為「無主廢棄物」,諭知無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在台北清潔隊擔任副領班的陳姓女清潔隊員,被檢舉將價值三千元的三人座沙發、坐跨腳墊,私自運至女婿家中,遭廉政署移送法辦,原本承辦的檢察官堅持以貪污罪起訴被告,但時任檢察長相當重視廉政署「微罪不舉」的偵辦手法,行使職權將該案移轉給主任檢察官,要求再詳查實務上是否有其他見解。
後來,主任檢察官廣搜判例,並傳喚清潔隊其他隊員,發現沙發最終被放進的倉庫,並非由陳女負責管理,因此認定,陳女並未與沙發有支配關係,難認屬職務上持有之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竊盜罪起訴。最終法官也認可此見解,判處四月徒刑、緩刑二年定讞。
至於在桃園獲判無罪的楊姓清潔員,被查出二〇二〇年三月間,在駕駛回收車時,見路邊有棄置辦公椅,遂將椅子搬上車,再載回家中自用,檢方調查後認定該椅屬「可回收廢棄物」,依涉犯貪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將他起訴。
法官審理時,查看清潔隊辦理各里清運傢俱登記表,並未有民眾通報清除該椅,足以認定為「無主廢棄物」,且依被告所述「辦公椅屬廢棄物,公司不會收」,得認楊男是出於自己所有意思,而予以占有,且取得所有權,非屬公有財物,不得以貪污侵占罪相繩。
另一方面,桃園市政府環保局在法院要求下釋明,辦公椅屬大型垃圾,為「非可回收廢棄物」。法官以此認定,市府未違約、也未短收權利金,難認楊男違背法令,諭知無罪,全案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法官認為判決無誤,駁回上訴。
法界︰內部應訂定制度 走行政流程懲處
法界人士指出,外界議論公務員本身要守規矩,確實是該重視的議題,內部應訂定制度,若有清潔員違規私自帶走回收物,屬內部懲處問題,應走行政流程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