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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檢舉貪污瀆職 不以法院判決有罪為限 每件最高20萬獎金

    2025/11/13 05:3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
    法務部日前預告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揭弊者檢舉貪污瀆職案件,若法院判決免刑或檢察官職權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揭弊案件仍有獎金,總額以二十萬元為上限。(資料照)

    法務部日前預告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揭弊者檢舉貪污瀆職案件,若法院判決免刑或檢察官職權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揭弊案件仍有獎金,總額以二十萬元為上限。(資料照)

    因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法務部日前預告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揭弊者檢舉貪污瀆職案件,不以法院判決有罪為限,若法院判決免刑或檢察官職權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揭弊案件仍有獎金,總額以二十萬元為上限,並回溯揭弊法七月廿二日施行後適用。

    免刑或職權不起訴、緩起訴 仍給獎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規定,因揭弊者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其中包含公務員貪瀆犯罪,法務部配合修法,明定給獎範圍、獎金數額及給獎規範,並回溯適用之。

    如檢舉案判決有罪,可依現行「貪污瀆職案件判決有罪給獎標準」發給獎金。不過,考量貪瀆案複雜度高、審判耗時,揭弊案件判決免刑及司法偵結者,另有給獎標準,金額從一萬到十萬元不等,揭弊者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犯罪人數,逾一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三千元;逾三人者增給二分之一獎金;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法務部表示,貪污瀆職案件揭弊屬實,不以法院判決有罪為限,尚包含被揭弊者經法院判決免刑,或經檢察官本於微罪不舉精神,確定不起訴處分,或對於罪行輕微予緩起訴處分者,揭弊者仍應享有領取揭弊獎金權利,惟其不法程度較輕,故其獎金數額標準較低,並採一次性給與。

    有罪判重刑 維持最高千萬檢舉獎金

    修正草案對於檢舉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獎金則維持不變,檢舉人仍可領取六百七十萬至一千萬元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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