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台獨先鋒護產官司 法院認63年前筆錄 廖文毅後人敗訴

    2025/05/31 05:3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台獨先鋒廖文毅(前排左一),曾在日本組織「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資料照)

    台獨先鋒廖文毅(前排左一),曾在日本組織「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資料照)

    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在日本東京宣布成立「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的台獨先鋒廖文毅,其後人主張,當時為避免國民黨政府羅織罪名抄家,廖家找友人戴家借名藏匿土地,但戴家當成自家的地同意政府徵收,獲利近三千萬元,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認為,六十三年前的一份和解筆錄記載土地是雙方「買賣」,依此駁回廖家之訴。

    廖家:避免抄家借名戴家藏產

    戴家:筆錄記載買賣移轉土地

    廖家主張,家族在日治時期經營「大承興業株式會社」,一九六二年間公司與戴家因土地產權發生爭訟,經嘉義地院訴訟和解,由公司將土地「基於買賣」移轉給戴XX,後來第五河川局啟動價購與徵收程序,戴家領得補償及價購款合計二八二○萬餘元。

    廖家後人說,當年和解並非真的買賣,而是借名藏產,戴家無權領取相關補償金,且當年簽署和解未取得全體股東同意,未遵守當時民事訴訟法的和解程序規定,應屬無效,依此請求戴家返還二八二○萬餘元及尚未登記的六筆土地。

    戴家主張,當年筆錄清楚記載「基於買賣」移轉土地,廖家主張的借名或交易虛偽並無證據,主張還款的請求權也超過民法規定的十五年。

    雲林地院採信一九六二年的和解筆錄,表示若當年不服和解內容,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在卅日內提「繼續審判」。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廖家於二○一三年才聲請續審且被駁回,因而再次駁回廖家的上訴。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