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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跨越婚姻制變革」 重婚判刑

台中市六十六歲黃姓男子雖與原配陳女和解,獲陳女撤告,但重婚罪非告訴乃論,台中地院將黃男判刑二月、緩刑二年。(資料照)

台中市六十六歲黃姓男子雖與原配陳女和解,獲陳女撤告,但重婚罪非告訴乃論,台中地院將黃男判刑二月、緩刑二年。(資料照)

2024/11/08 05:30

21年前宴客沒登記 12年後與另一女登記結婚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六十六歲黃姓男子,廿一年前與陳姓女子結婚,舉辦公開婚禮宴客及與親友合照,但未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十二年後他與林姓女子辦理登記結婚,又過了九年被原配陳女發現提告,黃男趕緊與陳女和解,獲陳女撤告,但重婚罪非告訴乃論,台中地院將黃男判刑二月、緩刑二年。

公訴罪 和解無效

刑法雖有重婚罪,但提告案不多,因此獲罪者也少,以台中地院為例,近五年僅黃男一件,近十年僅三件,近十五年亦僅六件;罕見重婚罪的主因是,民法的婚姻構成要件,以前是要舉辦公開儀式,之後修正為登記制度,要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成立,社會上存在的絕大多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大都是未辦公開婚宴或不會登記,故未觸犯重婚罪。

黃男二○○三年與陳女在南投縣舉辦婚宴,但未登記,二○一五年另與不知情的林女辦理結婚登記;陳女今年提出告訴,黃男在檢警尚未偵辦前,即向台中市警局第二分局自首。

檢方起訴指出,黃、陳結婚時,民法規範的婚姻成立要件是有公開儀式,二人結婚當天宴客,並與親友合照,結婚已成立;與林女結婚時,民法婚姻已改為登記制度,黃到戶政所辦理登記,已構成重婚罪。

台中地院認為,黃與二女結婚,破壞婚姻本質與社會倫常,考量黃男無前科,自首坦承犯行,已與陳女和解並獲陳女撤告,依此判刑二月、可易科罰金及緩刑二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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