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時遭家暴」男殺女友悶死雙胞兒逃死定讞
最高法院昨駁回兩造上訴,判陳宏嘉處無期徒刑定讞。(翻攝自臉書)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彰化縣男子陳宏嘉,五年前因懷疑在八大行業工作的同居人陳女與男客有曖昧關係,掐死陳女後,又把僅十月大的雙胞胎親生兒子丟進洗衣機悶死,再拿陳女的錢去泡網咖吃喝玩樂,一、二審都認定陳觸犯兩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依殺人罪判陳死刑,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定他有悔悟且積極彌補損害,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駁回檢、辯上訴,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確定逃過死刑。
判決指出,二○一九年八月下旬起,打工的陳宏嘉失業,在家照顧雙胞胎兒子,陳女在八大行業工作並兼差演本土戲養家,陳男懷疑陳女與男客人曖昧,同年十一月三日陳男與陳女吵架,情緒失控掐死陳女,再將他親生的雙胞胎兒子丟入洗衣機,用厚重衣物重壓一個多小時,悶死他們後抱出放在陳女懷裡再逃離,到處找朋友晃蕩,五天後在彰化的網咖落網。台中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求處死刑。
台中地院一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皆認為,陳男情緒失控殺陳女及兩名稚子逃離後,竟與友人四處吃喝玩樂,毫無懺悔之意,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將他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陳男年幼時,歷經父親酗酒家暴等成長過程,他本身能力就差,又因失業而懷疑陳女與男客曖昧等壓力挫折,缺乏家庭與社會的支援。
且陳男雖未與死者家屬和解,但他願將母親遺留的不動產全部賠償給死者母親等親人(價值尚需評估),且已由兄長變賣部分田產,償還台中地檢署支付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三二八萬餘元,顯示他有所悔悟,且積極彌補造成的損害,改判無期徒刑。
檢方、陳男均上訴,陳男主張並非計劃性殺人,實因患適應障礙症所致,不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檢方則主張判處亟刑。最高法院昨駁回兩造上訴,判處無期徒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