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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癱行人翁 騎士判關 賠956 萬

    騎士撞翁示意圖

    騎士撞翁示意圖

    2024/08/05 05:30

    害行人穿越道上許翁變植物人 肇事李男付出慘痛代價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害人害己!李姓機車騎士行經新北市一處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將行人穿越道上的七十四歲許翁撞成重傷,雖緊急送醫,仍呈植物人狀態,生活無法自理,高等法院審理後,依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八月定讞應入獄;附帶民事賠償部份,高院認定李應負全部肇事責任,因此如數判准李男應賠償許九百五十六萬多元,可上訴。

    二○二一年九月卅日上午十一時,李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路口時,將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的許翁撞倒,使他頭部受到撞擊,導致顱內出血、水腦症等重大傷害,送醫仍呈現植物人狀態,須專人全天候看護。

    李男撞傷許翁後,向到場員警坦承肇事;許翁太太對李男提告傷害罪,及求償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共九百五十六萬多萬元。新北地檢署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起訴李男。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李男將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許翁撞傷應加重其刑,且未賠償許翁,犯後態度不佳,但考量他符合自首規定酌減其刑,判八月徒刑。檢察官和李男均上訴高院。

    檢察官主張,許翁被撞傷後至高院審理為止的近兩年時間,每個月的醫療、看護費用開銷龐大,李男卻未做任何賠償,也未與許家達成和解,毫無悔意,建請高院應加重其刑,李男則指稱,因賠償金額始終無法達成共識,才未賠償許翁,請求高院酌予減刑,並給予緩刑。

    高院審理認為,一審已審酌李的過失程度、許翁受傷情形、尚未達成和解或給予賠償等情形,其判刑適當,仍判李八月徒刑定讞,應入獄服刑。民事賠償部份,許家主張,依台灣省簡易生命表計算,其餘命還有十一點八年,至一百二十二年八月止,以每天二千二百元計算,看護費共八一三萬多元,再加上醫藥費及精神撫慰金,要求總賠償金額為九百五十六萬多元,高院依刑事判決結果等事證,認定李應負全部肇事責任,因此如數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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