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金低又未無科技監控 司法自廢武功 難怪重刑犯會跑
「76行者遺體修復團隊」前總召集人陳修將,判刑定讞潛逃被通緝。 (資料照)
〔記者林嘉東/新北報導〕最高法院認定男子陳修將觸犯傷害致死罪,前審判決無誤,將他判處十年十月有期徒刑定讞。陳男原本被收押,後來獲法官裁定三十萬元交保重獲自由,以致全案於四月間判刑確定,確認須入監服重刑後,陳男隨即失聯,顯然已棄保潛逃。
律師鄭文婷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對判處重刑的被告,可以利用科技監控,替代羈押手段,避免被告趁機逃亡,唯對陳男裁定停止羈押的法官,卻未對陳男施以科技監控,形同「自廢武功」,司法院應將本案例為檢討案例,若不思檢討改進,類似事件只會不斷上演。
鄭文婷指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對於判重刑、有逃亡之虞的被告,若有停止羈押事由時,可利用科技監控替代一般羈押手段,主要是因為,台灣為海島型國家,海岸線長,已往法院僅只有裁定被告具保,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還不夠,被告隨時可以透過漁船走私偷渡出境,且成功脫逃者比比皆是,不勝枚舉。
法界︰交保金至少應兩百萬
另有一名檢察官聞悉陳男拒入監逃亡,表示陳男是殯葬業者,有家庭卻仍在外養小三,顯示有一定財力,法官僅裁定卅萬元交保,未考量陳的社經地位、經濟狀況以及有無潛逃動機和逃亡能力等情;他認為,以陳的行業與社會歷練,至少應諭知兩百萬元以上的保釋金,較能發揮防逃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