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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判刑懲戒被拒入會/法界:應屬合理 釋憲難翻盤

律師判刑懲戒被拒入會,法界認為應屬合理,釋憲難翻盤。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律師判刑懲戒被拒入會,法界認為應屬合理,釋憲難翻盤。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2024/06/24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邱姓律師擔任某民事案辯護律師涉偽造文書罪被判刑定讞,且被懲戒停止職務一年,期滿後,卻被台北、台中律師公會拒絕其入會,致無法執行律師職務;有法界人士認為,不少專門職業都有公會代行管理等規定,律師法要求律師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相當合理,邱姓律師被拒絕加入律師公會並非特例,邱雖然有權主張律師法侵害其工作權而聲請釋憲,但很難翻盤。

曾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律師絲漢德指出,不少專門職業有各自職業規範、及應遵守的倫理規範,不僅是律師界訂有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如同檢察官、法官各自訂有檢察官倫理規範、法官倫理規範和法官法必須遵守的事項,屬合理之事。

絲漢德也表示,專門職業如律師、會計師等,都將管理責任交由地方公會代行,依判決、懲戒內容看來,台北、台中律師公會和全國律師聯合會認為邱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而拒絕邱入會,應屬合理。

絲漢德、林曜辰律師都認為,邱姓律師可以再向其他縣市律師公會申請入會,若敗訴,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過,其他地方律師公會准許其入會的可能性應不高,法院仍可能判邱敗訴的命運。

針對邱主張台北等律師公會不同意其入會,已剝奪就業權利,林曜辰、絲漢德均指出,多位涉貪污等案的司法官轉任律師,也被拒絕入會,邱雖然可以律師法違憲為由,提起憲法訴訟,但不大可能翻盤;絲漢德也表示,律師法第十一條規定律師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才能執行律師業務,重點是工作權並非毫無限制,應在合理範圍內行使律師職務,絕不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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