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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鄰居的貓踩凹車頂 獲賠一萬六

台南地院審認陳男以平和方式拍到鄰居家裡貓咪影像,非以違法強制力為之,有民事證據能力,判飼主要賠償修車費給鄰居。(資料照)

台南地院審認陳男以平和方式拍到鄰居家裡貓咪影像,非以違法強制力為之,有民事證據能力,判飼主要賠償修車費給鄰居。(資料照)

2024/06/19 05:30

難道是胖橘? 車主提出自二樓騰空而下監視器畫面 獲法官採信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一名養有多隻貓咪的飼主,被陳姓鄰居指控未管好自家貓咪,讓一隻橘色貓跳到陳家踩壞自用轎車的車頂凹陷,修理一萬六千多元。陳男以監視器拍到飼主家裡的貓當佐證;飼主則指陳男拍到他家已違妨害秘密,不能當證據。台南地院審認陳男以平和方式拍到鄰居家裡貓咪影像,非以違法強制力為之,有民事證據能力,判飼主要賠償修車費給鄰居。

飼主反控妨害秘密 不成立

陳男指出,二○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晚間八點多與同年十二月廿九日下午,鄰居所養的一隻橘色貓侵入他住處二樓遮雨棚,再從二樓跳到停放一樓的轎車車頂,因車子遭橘貓兩度跳到車頂、造成四處位置凹陷,原廠估價板金修理費一萬六千多元。

飼主反控,陳男提出從住處監視器拍到其住處內的貓隻照片,證明陳拍到的貓是他住處的貓隻,但陳男拍到他的住家行為,已涉刑法妨害秘密罪,不得以此照片當作證據。且,陳男所有轎車縱有受損,可當面溝通解決,陳男卻把修車單以紅筆標示、夾放在他家信箱,沒有善意溝通。

台南地院法官查指,陳男為取得證據,以平和方式(未涉強制力方式)從其住家高處拍攝飼主屋內的貓隻影像,未達可排除民事證據能力的程度,證據有效力。檢視上述那兩天監視器影像,比對陳男住處監視器拍到的貓隻與採證橘貓照片的相似度,可認定二○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與十二月二十九日跳到陳男轎車的貓隻,不論是否為同一隻橘色貓,都可以認定是該飼主飼養的貓隻。

法官表示,飼主的貓隻兩次跳到鄰居汽車車頂,導致車頂凹陷受損,依民法規定,判飼主應給付一萬六千多元修車費給陳姓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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