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7500元酬勞 公司帳戶賣詐團 賠10萬判1年
丁男提供帳戶供詐團使用,檢警查獲一審判刑一年二月,還要賠償十萬元,上訴二審考量他已如數賠償被害人,台中高分院仍判刑一年。(資料照)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一名丁姓男子,前年加入以「貝哥」為首的詐騙集團,並提供公司帳戶讓詐團使用,一名顏姓女子因此被騙卅萬元,丁男協助領錢,還將轉至其電子錢包的虛擬幣轉出洗錢,因此獲利七五○○元,檢警查獲一審判刑一年二月,還要賠顏女十萬元,上訴二審考量他已如數賠償被害人,仍判刑一年。
協助領錢還轉換成虛幣 迂迴製造金流斷點
判決指出,丁男提供帳戶供詐團使用,該集團成員從前年一月起在臉書張貼「投資股票」文章,顏姓女子受騙,匯款卅萬元到指定帳戶,最後轉至丁男帳戶,丁男在當天領出包括顏女金流在內的共一百萬元交給詐騙集團,依指示將匯入其電子錢包的虛擬幣,轉出到指定的電子錢包,藉由迂迴層轉製造金流斷點,因此獲得七五○○元報酬。
丁男在一審審理時坦承不諱,並和顏女以十萬元達成和解,法官依詐欺取財罪判刑一年二月,丁男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酌丁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如數給付完畢,與原審審理時的情狀有所不同,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