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辦公室主任林廷霖在服務處性侵女志工/台北市副市長林奕華確定共賠123萬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民黨籍台北市副市長林奕華擔任立委時的前辦公室主任林廷霖,在林的服務處雜物間性侵女志工,林男被依強制性交罪判三年十月定讞,女志工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高等法院認為,林雖在性侵前辭職獲准,但仍擔任義工及競選團隊成員,替林奕華助選,認定林奕華為實質僱用人,昨判她和林男須連帶賠償一百廿三萬多元確定。
事發地在林的服務處
林廷霖二○一八年十一月至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擔任立委林奕華辦公室主任,林與女志工結識後,二○一九年四月廿八日晚間,以「討論選情」等理由,邀被害女志工、里長、議員助理等人,到林奕華服務處聚餐。凌晨時散會,林將她留下,卻將她拖進服務處雜物間強吻、性侵得逞。
事後,女志工痛批林男疑設局性侵,林男向她下跪道歉,但女志工仍不原諒林,驗傷後提告。
林男警訊時坦承喜歡女志工,兩人是合意性交。不過,台北地檢署依女志工驗傷證實全身多處有明顯瘀傷、擦傷,並非合意性交會產生的傷痕,將林依強制性交罪起訴,最高法院判他三年十月定讞。
民事部份,女志工請求林男賠償薪資損失、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共六百萬元,時任林男「老闆」的林奕華因為是僱用人,須連帶賠償。
林奕華表示,林男事發前已請辭獲准,她沒有連帶賠償責任;林男仍主張是合意性交,且女志工求償金額過高。
法官:雇主須連帶負責
北院認為,林男請辭後還穿著印有「林奕華」名字的背心陪她出席公祭場合,仍擔任林奕華競選團隊成員,還持有服務處鑰匙可自由進出,當天聚會並非與他執行選舉職務無關,認定林奕華仍是林男的僱用人,有連帶賠償責任,判兩人應連帶賠償兩百萬八千多元。
上訴後,高院仍認定林奕華是林男的僱用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僅酌減女志工無法工作的損失,改判林奕華兩人應連帶賠償一百廿三萬四千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