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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凶殘!雖和解 故意重傷害難從輕

曾姓男子等人把柯姓受害人押至埔里山區的一處空地凌虐,再帶上車剁斷雙掌。(資料照)

曾姓男子等人把柯姓受害人押至埔里山區的一處空地凌虐,再帶上車剁斷雙掌。(資料照)

2023/11/25 05:30

〔記者林嘉東/新北報導〕討債未遂的曾姓男子剁人雙掌,雖賠償受害人柯男七百萬元,取得原諒,仍遭法院依重傷害罪量處刑度不輕的七年六個月。律師彭傑義認為,和解是必須的,但不一定能換得較輕刑度,和解只是法官量刑的參考,並非和解後,法院就一定要給予被告輕判,還是要審酌犯罪情節與犯罪手段兇殘與否,作為量刑的依據。

不是和解就一定輕判

彭傑義說,曾男持刀剁下柯男雙掌,丟棄河中,對柯男造成失去雙掌的重傷害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並不是在討債過程中,不小心砍斷柯男的雙掌,因此不適用刑法二七七條第二項後段,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傷害致重傷害罪;而是認為曾男持刀剁下柯男的雙掌,是有計畫的犯案,且在擄走柯男,要不到錢後,就直接砍斷曾男雙掌,觸犯的是刑度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刑法重傷害罪,屬故意重傷害行為。

彭傑義表示,曾男賠柯七百萬,並取得柯原諒,無非是希望藉此來換取法院輕判,不過法官判刑前,會依刑法五十七條審酌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等情狀作為量刑參考,曾男賠償柯男七百多萬,頂多是「犯罪後態度」良好。

彭指出,曾男僅為了討債,就殘忍剁下柯男雙掌,還把雙掌丟入溪中,無法事後接合,造成柯男一輩子無法工作,連自己吃飯都成問題,曾男賠償柯男七百萬元「只是剛好」,法官雖未從輕判處最低的五年刑度,但考量曾男犯後態度後判刑七年六月,應是告訴社會大眾不要以為有錢,犯了重罪後只要賠錢給被害人,就可以獲得輕判;而若犯了重罪還不賠被害人,將會判得更重,藉此判決對犯罪加害人產生一定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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