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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匯款日2月29 法官打臉︰當年2月僅28天

詐騙二人組偽造匯款日寫2月29日,法官打臉:當年二月只有28天!(資料照)

詐騙二人組偽造匯款日寫2月29日,法官打臉:當年二月只有28天!(資料照)

2023/11/23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哈囉!想詐騙人家也要做功課好嗎?

男子陳生琥用假名在臉書社團聲稱可將新台幣兌換人民幣,吳男捧著六十多萬元新台幣上鉤,陳男透過共犯楊宇翰傳送「二○二一年二月廿九日」的銀行交易畫面取信吳男,事後新竹地院法官發現當年二月只有廿八天,確認二人的詐騙行徑,均依詐欺罪判刑。

法官調查,陳生琥在二○二一年二月於臉書社團化名「郭冠廷」,刊登「可協助將新臺幣匯兌成人民幣」之不實廣告訊息,吳男上網瀏覽後,磋商匯率及詳情,過程中陳生琥為取信吳男,竟偽造「郭冠廷」身分證供吳男驗證,事後吳男以六十三萬六七五○元向陳生琥兌換十五萬元人民幣。

陳生琥指示楊宇翰打電話給吳男,約定在新竹高鐵站會面,吳男委請友人帶現金前往,陳生琥則以手機傳送偽造不實匯款畫面給吳男,顯示匯款人民幣十五萬元至吳男友人在中國廣州帳戶,事後吳男才發現被騙。

陳男矢口否認詐欺,辯稱當時是支付寶帳號被人控制,後來有請楊宇翰把錢退給吳男,楊宇翰則坦承詐欺犯行,說當時自己貪心,把陳生琥交的六十三萬餘元侵吞。

法官調查,楊宇翰事後又傳送匯款日期為「一一○年二月廿九日」之交易畫面給吳男,當年二月僅有「廿八日」,顯見楊宇翰傳送的自屬虛構,足認二人主觀上自始即無與被害人匯兌人民幣之真意存在,卻猶收受現金六十三萬餘元,顯然構成詐欺取財。

法官審酌二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金錢,明知並無匯兌人民幣之真意,仍透過網際網路散布匯兌人民幣廣告,且為取信被害人,先後偽造支付寶交易紀錄及國民身分證,二人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最後將陳生琥依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兩年六月,犯罪所得六十三萬六七五○元沒收,楊宇翰則判刑兩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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