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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日日Shoot》法官屢撤發監 檢方︰架空三振條款

法務部推動「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三振條款)」,希望對酒駕行為產生警惕嚇阻效果。 (資料照)

法務部推動「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三振條款)」,希望對酒駕行為產生警惕嚇阻效果。 (資料照)

2023/08/23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官審查酒駕發監的聲明異議案件,若程序或適用法規無誤,多尊重檢察官的執行職權,不會輕易撤銷,但近幾個月有數名受刑人以有老母要養、接受酒癮治療為由聲明異議,獲法官介入實體審查,撤銷發監。檢方認為酒駕「三振條款」被架空。

高雄一名蘇男二○一九年兩度酒駕,各判刑二月,併科罰金四萬五千元;二○二○年間再被逮,判刑四月,併科罰金兩萬元,三次酒駕均易科罰金了事;二○二三年又酒駕,判刑六月,併科罰金一萬五千元。四年四犯,檢察官依三振條款發監,蘇男不服,聲明異議,主張自己是因違規被查獲,並未肇事,又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領有清寒證明尚須扶養老母,若入監執行,其母將無人照顧。

承審的橋頭地院法官許瑜容指出,蘇男本次酒駕距上次執行完畢已兩年,非短期內密集再犯;蘇男歷次酒測值每公升○.三三、○.九二、○.五五、○.三五毫克,部分數值僅略高於○.二五成罪標準;蘇男是因交通違規而被查獲,未肇事。綜上,撤銷檢察官的執行指揮。

高雄一名黃姓酒駕慣犯,二○○一年判刑六月;二○一七年獲緩起訴;二○一九年判三月,併科兩萬元罰金;二○二二年判五月,併科兩萬五千元罰金。檢察官認他歷年四犯、五年三犯,發監執行。黃男聲明異議,主張距前案已逾兩年,未肇事,有高齡老母和小孩要養。

橋頭地院法官陳芸葶認為,黃男不是短期密集再犯;發監前夕,前往診所接受八次酒癮治療,已生戒除酒癮之心,醫師建議他繼續治療,若因入獄而中斷療程,恐影響效果;酒測值僅略高於成罪標準,均未肇事。綜上,撤銷發監。

檢抗告高院駁回 酒駕慣犯確定免關

台北一名酒駕慣犯徐男,二○一○年、 二○一六年、二○二二年分被處罰金九萬元、三月刑、五月刑。由於酒測值各高達一.一○、○.四五、一.四五,屬泥醉程度,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徐男聲明異議,台北地院法官許凱傑指出,本案距前兩次分為十二年、六年,五年內未再犯,檢察官機械性以「酒駕犯罪查獲已經三次」發監,未說明其他具體理由,難認妥適,予以撤銷,本案檢方提抗告,高院由審判長周煙平、游士珺、吳炳桂組成的合議庭駁回,徐男免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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