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嚴格執行酒駕三振條款 檢囚慣犯 法官卻頻放人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酒駕頻釀重大悲劇,法務部為嚴懲酒駕犯,去年起實施新版「三振條款」,被告只要三犯酒駕,檢察官原則上應發監,不准易科罰金。但近來有數名三振酒駕慣犯聲明異議,獲得法官撤銷入監,其中一人四年四犯,也被法官認定「非短期內密集再犯」,重獲自由,引發檢界憂心變相鼓勵酒駕。
4年4犯 法官認定「非短期內密集再犯」
酒駕若未肇事,法院判刑多在六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但若執行檢察官認為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可報請檢察長不准易科罰金。因酒駕致嚴重傷亡事件頻傳,法務部二○一三年請高檢署通令各地檢署,受刑人五年內三犯酒駕,應視為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原則上不准易科罰金,應發監執行,俗稱「三振條款」。
法務部去年再度提高標準,取消五年限制,只要歷年三犯酒駕、對公共安全有具體危險、併有重大妨害公務等情節,就不准給予易科罰金,除非有特殊情況,才能報請檢察長准予易科罰金。
二○二一年間酒駕入監人數為六一六九人,佔當年度新收人犯的廿四.五%,新版三振條款實施後,二○二二年酒駕入監人數暴增為八八一七人,比例為廿九.二%,檢察官透過嚴格執行,降低酒駕犯在外危害公安的風險。
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是檢察官職權
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是檢察官的職權,酒駕犯若不服發監,可聲明異議,惟除非程序有瑕疵,否則法官多尊重檢察官的判斷。不過,近來數個法官不甩法務部的三振條款,直接介入實體審查,撤銷檢察官的發監決定。
高雄一名蘇男四年內被抓到四次酒駕,被依三振條款發監,他向法院聲明異議,法官以他「非短期內密集再犯」,其中一次酒測值僅略高於公共危險罪門檻,未肇事,認定檢察官裁量有瑕疵,撤銷發監;高雄黃男五年內三犯酒駕,法官以他犯後自行到診所接受酒癮戒治,且未肇事,撤銷發監;台北徐男歷年三犯酒駕,法官以三行為相距多年,亦撤銷發監。
三案的執行檢察官均不服提起抗告,台北徐男案被高院駁回確定,高雄二案現由二審審查中。至於一審裁定出爐後,引發檢界憂心法官不甩三振條款,過度涉入執行職權,未來是否會蔚為風潮?且縱放酒駕累犯,司法恐淪變相鼓勵酒駕,不利遏制歪風。
法務部正密切注意此現象,強調尊重個案裁定,但為保護民眾,不會因此放寬三振條款;司法院回應,近來未就三振條款統一法律見解,也不干預個案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