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高市議員邱于軒夫被罰140萬 興訟敗訴
投標未表明太太是市議員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民黨籍高雄市議員邱于軒的丈夫、大發食材行與大發冷凍食品負責人張簡正偉,二○一九年起參與廿六筆高雄市政府或學校的採購案,卻未在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妻是市議員,被監察院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裁罰一百四十萬五千元。張簡正偉不服,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駁回其訴。
張簡正偉的妻子邱于軒,二○一八年當選高雄市議員,二○二二年連任;邱父邱大展曾任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長,現職為國民黨行管會主委。
判決指出,二○一九到二○二○年間,張簡正偉參與高雄市鳳山國中、鳳西國中、林園高中、福康國小等學校與高雄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的營養午餐、南北雜貨採購案等廿六筆,監察院發現他在交易行為前,均未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妻為市議員的身分,違反利衝法規定,二○二二年依監察院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裁罰一百四十萬五千元。
張簡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主張妻子邱于軒雖然是市議員,但對於消費合作社並無監督、指揮權,不符合利衝法的裁罰要件;且標案獲利微薄,卻要被罰上百萬元,違反比例原則。
承包消合社業務 受議會監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消合社確實是受高雄市議會監督的機關團體,張簡在交易前應主動於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與邱于軒的夫妻關係。
合議庭認為,張簡於妻子擔任市議員以前,就已承辦營養午餐多年,且利衝法自二○○○年即已公布施行,張簡經常參與政府採購案,自應查明法規,於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時正確填寫,不能以招標機關未告知就免責。
合議庭審酌張簡正偉就算沒有違法的故意,也有過失,監察院的處分未違反比例、一事不二罰等原則,也無裁量怠惰,判張簡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