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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訴訟效率 行政訴訟調解新制下月中上路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及私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說明行政訴訟調解新制。(實習記者張智凱攝)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及私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說明行政訴訟調解新制。(實習記者張智凱攝)

2023/07/19 05:30

〔記者吳政峰、實習記者張智凱/台北報導〕司法院將推行政訴訟調解制度,新增調解委員替民眾解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希望「用調解替代訴訟」,提高訴訟效率,預定八月十五日施行。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昨也呼籲,法院、民眾、行政機關善用調解,創造三贏局面;發言人張永宏則強調「解決紛爭不只訴訟這條路!」

盼替民眾解決與行政機關爭議

張國勳表示,執行調解需要具備合法條件,當事人端須具有處分權,即是民眾所提出的要求,須要有法律賦予權力的基礎,例如民眾有權可依據資訊公開法,要求政府機關公開資料;至於行政機關端,須對調解事項具有管轄權。

張國勳進一步說明,行政機關須對案件具有裁量權,例如:對於裁罰金額有審酌空間,或有判斷空間,舉例說,徵收土地的補償款應採何種鑑價結果,才能進入調解程序,但調解目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張國勳說,八月十五日新制上路後,當事人可聲請調解,由法院聘任的調解委員主持,必要時可改請法官主持。如調解後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調解過程「不能」作為後續法律訴訟的證據,換言之,即使民眾或行政機關在調解中作出讓步,也不會影響未來訴訟中的法律權益。

張國勳指出,德國及日本的行政訴訟和解率分別為四.七九%和一.二五%,但我國(由法官主持和解)約一%,調解(由調解委員主持)新制上路後,期望調解率可達二%,除節省訴訟資源,也減少行政單位與民眾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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