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罩強吻留DNA 男大生判刑
初男合併應執行刑七月 與前女友達成調解 緩刑兩年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初姓男大學生與同校的前女友有感情糾紛,約對方到無人的教室解決糾紛時,過程中初男竟強行扯下女方的口罩強吻;五天後二人在校內相遇,初男又動手阻止她離去,再次強吻,還造成她多處擦挫傷,前女友不堪受辱,報警提告,檢方根據女方嘴唇上的DNA證據起訴初男。基隆地院依二件強制猥褻罪判初男各六月徒刑,合併應執行刑七月、得易科罰金,考量雙方達成調解,緩刑兩年。
檢察官調查,初男與前女友因故分手後,仍有感情糾紛,初男於前年耶誕節前夕,以處理感情糾紛為由,約前女友到無人的空教室內,兩人發生爭吵後,初男竟強吻被害人、強行猥褻得逞。
被害人的母親向檢察官證稱,案發下午一直聯繫不上女兒,直到晚間六時許,接到女兒回電報平安,女兒在電話中說遭前男友強吻,還一度被限制自由。
同年月二十九日晚間,被害人要上樓上課時,在電梯口遇到初男,初男竟將她強拉、推擠到走道飲水機旁的沙發座椅區,再次遭到強吻猥褻,被害人奮力掙扎抵抗,造成頭皮、手臂、手腕及雙膝等多處擦、挫傷。
被害人的母親於當晚又一度連繫不上女兒,直到晚間九時許才接到女兒用初男的電話報訊,表示自己遭初男控制,不讓她離開。
檢警偵訊時,初男起先否認犯行,辯稱確實有約女方到教室談判,但親吻並未違背對方意願。
檢察官調閱監視器畫面,採證女方嘴唇上的DNA後,確認初男涉犯強制猥褻、強制等罪,將他起訴。基隆地院審理期間,初男改口承認犯行,並與前女友達成調解,合議庭裁定採簡式審判處刑,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
法官依檢察官與被告的協商合意內容,依二件強制猥褻罪判初男各六月徒刑,合併應執行刑七月、得易科罰金。考量雙方完成調解,緩刑兩年,並命初男應依照法院調解內容,賠償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