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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判刑逾6月確定 月中開始公布照片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說明查緝通緝犯策進作為。(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說明查緝通緝犯策進作為。(記者吳政峰攝)

2023/06/01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昨天宣布整合高檢署、調查局、警政署、刑事局通緝犯查詢系統,本月中旬開始,只要是判刑六月以上確定,未到案執行的通緝犯,一律公開照片,目前共有八千多人,預計三個月內完成上傳,以利民眾查詢並通報警方查緝;此外,法務部建議高檢署修正「刑罰執行手冊」,受刑人如不斷遷戶籍、意圖規避執行,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不用囑託戶籍所在地的地檢署執行。

法部建議修規則 檢方得逕行拘提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表示,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台」整合調查局「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刑事局「重要緊急查緝專案」、高檢署「通緝要犯資料查詢系統」、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新的查詢平台頁面明確註明查詢條件與公布照片範圍,便於民眾查詢使用。

黃謀信指出,已請高檢署針對「通緝要犯資訊查詢系統」中關於執行中通緝案件可能須入監服刑者(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逾六月確定、定應執行刑或併案通緝刑期逾六月刑者),應於發布通緝時一併公布照片。預計六月中旬可完成測試全面上線,三個月內可完成清理舊案上傳照片(約八千餘人),以便於民眾查詢及有利於查緝。

經通緝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檢察司長郭永發說明,依姓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通緝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法務部刑案資料系統已提供戶政機關查詢,戶政機關受理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時,應查詢刑案資料,申請人如經通緝,則不得更名,並即時通報警察協助查捕。近日爆發的im.B詐騙案曾姓主嫌,在通緝前兩度改名,通緝後則是以假名在外交際。

郭永發建議高檢署研議修正「刑罰執行手冊」規定,判刑確定的被告如果不斷把住址遷移他縣市,有延遲或規避執行之虞,檢察官可直接逕行拘提發監執行,不用囑託戶籍所在地的地檢署執行。

郭永發強調,偵查中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均已加強運用拘提、限制出境出海、羈押、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對於脫逃案件、重大刑案的通緝犯,現行偵查實務多成立專案小組指揮偵辦查緝,以加強防逃、強化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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