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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送懲戒案3年6件 形同幫助逃懲

前南投縣政府的洪姓官員,任內觸貪
污等罪,但行政懲戒因縣府遲送,讓
洪員逃懲。圖為示意圖。 (資料照)

前南投縣政府的洪姓官員,任內觸貪 污等罪,但行政懲戒因縣府遲送,讓 洪員逃懲。圖為示意圖。 (資料照)

2023/03/01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有違法、怠職、失職或嚴重影響政府信譽的行為,所屬機關應移付懲戒」,但條文未寫明何時移送,造成實務上操作混亂,也易讓機關有上下其手的護航空間。據統計,僅從二○二○年至今,已有六件應移付懲戒的案子因遲未移送,導致最後逾期免懲。

公懲法對於公務員較輕的違失,給予五年追懲時效,比較嚴重的案子也只有十年時效,但直到機關發現公務員出包,可能已經超過追懲時效,懲戒法院只能判決免議。然而事實上,機關對於這些案件也非全然不知情,部分案件因涉及刑責起訴、移審法院就已曝光,卻仍然有機關明知而不即早移付懲戒,拖到二審判決、甚至三審定讞才移送,終至拖過追懲時效,形同「幫助」逃懲。

比如台北市政府有四名公務員辦理採購工程,二○○七年收賄,二○一○年檢方起訴,但市府二○二二年才移付懲戒,只能免議;桃園一名薛姓派出所長,二○一○年間犯下違法洩露臨檢訊息等案,桃園地院二○一八年判決有罪,桃園市政府二○二二年移付懲戒,已超過十年追懲時效;宜蘭監獄三名管理員,二○○八年收賄協助收容人在監工作,二○一三年起訴移審宜蘭地院,二○二一年移付懲戒,已逾時效等。

上述案件均是機關延遲移送案件,以致公懲法治不了這些犯案公務員,不過,如果在職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權力和機會犯下其他罪,有些公務人員雖趕緊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之後如果被判刑確定,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七十九條規定,仍可視情形剝奪或減少已領走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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