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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被害人國家有責 4類型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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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8 05:30

保障被害人權益三讀 請領後仍可跟加害人求償 不用扣除

〔記者吳政峰、王千豪/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其中尤以根本性的修改補償金規定及定位,把補償被害人視為國家責任的部分,頗受矚目;定額補償方面,死亡個案補償一八○萬元、重傷害個案八十萬元到一六○萬元、性侵害維持十萬元到四十萬元,境外補償金廿萬元,此外,被害人或家屬領取之後,仍可跟加害人求償,不用扣除已領的補償金額,並且規定加速審議效率,減少二度傷害。

這次修法調整整體的制度,從代位求償改為社會補助,彰顯國家的責任,也加速審議效率以及簡化審議流程等。

三讀條文明定,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支付,除規定遺屬補償金一八○萬元、重傷補償金為八○萬至一六○萬、性侵害補償金十萬元至四十萬、境外補償金廿萬元外,這些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五%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

另一方面,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提升層級由行政院督導整體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的成效;明確跨部會權責與建構服務網絡;強化以家庭為中心的個案服務;補充重傷被害人的長照需求,減輕家屬照顧負擔;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專章,強化人身安全保護,並納入「數位/網路性暴力犯罪」的被害人類型;規範修復式司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院是在去年三月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名稱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條文從未分章的四十五條,大幅翻修為七章共一○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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