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命令加害人交出被害人性影像
2023/01/08 05:30
〔記者王千豪、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不僅提升層級由行政院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的辦理成效、訂出對犯罪被害人的補償金額度等規定,三讀條文還規定,特定事項適用的性影像犯罪被害人,得透過保護命令,要求加害人下架或返回性影像。
修法也增訂刑事保護命令,落實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安全維護,當法院認為被告符合羈押要件但無羈押必要時,就可藉由保護命令,要求被告遵守特定事項,如:不能騷擾或危害被害人,否則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違反保護命令罪。
另外,三讀條文明定,除了提供被害人刑事資訊獲知平台外,檢察機關將會依照被害人申請,主動通知被害人案件進度,被害人不會再發生,看新聞才知道自己的案件進度的難受情境。
針對犯罪被害人名譽及隱私,三讀條文規範,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果認為廣播、電視事業等報導有錯誤,得於報導播送、刊登之日起廿日內,要求更正或其他必要處置;媒體業者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該報導播送的原節目或同一時段節目,或刊登報導的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移除、下架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至於犯罪被害人的定義,是指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的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掌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修復式司法的政策、法規與方案的研究、規劃及推動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