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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執行的休職 怎能服眾

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記者游太郎攝)

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記者游太郎攝)

2022/12/25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懲戒法院認定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上班期間仲介農地買賣,有違失,處休職一年確定,但顏新章已轉任政務官,銓敘部恐難執行休職處分。一名法官直言,「公務員懲戒法」認為政務官不適任就應撤職,故沒有設立政務官休職選項;另名法官也強調,判決應選擇適用政務官的懲戒手段,才具實效,否則無法服眾。

法律不夠周延 應修法強化規範

法界認為,亡羊補牢方式,可由監察院主張法官用法有重大違誤,聲請再審,但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只能請求判較輕的減俸或罰款,不能加重改判撤職。法界人士直指本案顯示法律不夠周延,應修法強化規範,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

不具名的普通法院法官解釋,休職是「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不得轉其他機關任職,期滿可復職,可看出是針對通過國家考試的事務官,給予犯錯事務官仍保有工作機會的懲戒處分;但政務官任用無須取得公務員資格,沒有身分保障,故有不適任違失行為出現,就直接撤職,沒有休職的緩衝空間。本案特殊之處在於,顏的違失發生在事務官,但判決時已是政務官。

較重的撤職、較輕的減俸都可執行

法官直言,懲戒法院如認顏新章不適合服公職的期間為一年,應判撤職;若合議庭覺得太重,也應改選較輕的減俸,讓顏受到實質的不利處分,沒想到最後卻判一個無法執行的休職,令人愕然,依法銓敘部最終恐怕只能解釋顏不用執行休職。

懲戒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 令人愕然

另名法官說,懲戒處分應以被付懲戒人目前的公職身分為主,才是正確的適用法律,況且政務官與事務官的懲戒處分一大部分重疊,只是少了休職、降級、記過三種手段,比較起來不一定對顏新章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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