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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線沒了仍找出相對位置 重判肇事者

法官偕同警員重返車禍現場勘驗時,現場標線已重新繪製,法官而比對相關建物的位置,算出肇事者超速廿四點八八公里。(記者林嘉東攝)

法官偕同警員重返車禍現場勘驗時,現場標線已重新繪製,法官而比對相關建物的位置,算出肇事者超速廿四點八八公里。(記者林嘉東攝)

2022/09/11 05:30

法官揪無照駕駛超速24.88公里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孟姓男子駕車撞死路人,死者家屬質疑他超速,檢警無法確認當下車速,仍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孟男。基隆地院考量車速攸關肇責比例與賠償金額,案發十個多月後重回現場履勘,但事故地點的標線已經重劃,法官仍依建築物的相對位置,算出孟當時超速廿四點八八公里,依過失致死罪重判孟男一年六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孟男去年九月間凌晨四時許,駕車沿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往基隆市區方向行駛,行經陽明海運文化館前斑馬線時,撞上闖紅燈走在斑馬線上的謝姓老翁,謝翁大腦受創嚴重,傷重不治。

開車撞死闖紅燈走斑馬線行人 車速攸關肇責比例與賠償金

檢警調查,孟男無照駕駛,侵入對向車道,未禮讓行走在斑馬線上的老翁,起訴孟男。謝翁兒子強調孟男超速才會撞死老父,請法官給公道。

法官為釐清孟肇事時的車速到底多快,找基隆市交通警察隊警員張君彥至事故地點測量。履勘前,法官勘驗監視器,擷取孟車尾所處的黃色網狀線為起點,以車尾壓到的斑馬線邊緣線為終點,兩畫面相差兩秒鐘,欲依此測量孟車在這兩秒的行進距離。

未料法官到場勘驗時,起點與終點的標誌、標線皆已重新繪製,無法直接測量距離,法官轉而比對監視器畫面及兩旁建築物的相對位置,作為測量基準。

張員找到起點的對應位置是「東北大餅」店垂落地面的招牌,終點則是「陽明海運文化館」港西街圓弧狀柱子前緣,測量出兩點距離為四十一點六公尺。

未和解 過失致死罪判一年半

法官帶入行車距離除以時間等於速度的公式,即四十一點六公尺除以二秒算出,當時孟車時速為七十四點八八公里,而該路段速限五十公里,孟超速廿四點八八公里。

判決指出,孟無照駕車於凌晨四時許,超速行駛且侵入對向車道,行經斑馬線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看見已走到對向斑馬線的謝翁時,來不及反應而撞上,為肇事主因,謝翁違規闖紅燈為次因;審酌孟未獲死者家屬原諒,迄今未和解,依過失致死罪重判一年六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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