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人口販運摘器官 至少關7年重罰7百萬
警政署長黃明昭親赴桃機二航廈慰勉航警局辛苦同仁。(記者姚岳宏翻攝)
〔記者楊國文、黃靖媗/台北報導〕國人遭誘騙販運至柬埔寨等國,遭囚禁從事詐騙等不法事件頻傳,法界指出,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於人口販運犯罪的刑罰不輕,不過因應現今不法媒介詐騙國人赴國外工作等犯罪一再發生,少部份條文限制被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合時宜,可考慮有無修法必要。
近來,國人被集團詐騙到柬埔寨等國家囚禁、受虐的人數不少,據傳,犯罪集團甚至不排除將被害人摘除器官牟利,手法殘忍。
執業律師林曜辰指出,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卅二條規定「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卅四條規定「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處七年以上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相關條文的刑責都不輕。
不過,林曜辰認為,同法第卅三條「意圖營利,招募、運送、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或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有檢討修法的空間。因為,此條文早期應是基於保護未成年人勿被誘騙或利誘從事色情,但因應現今不法媒介詐騙國人赴國外工作等犯罪一再發生,此條文限制被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人」,已不合時宜,可考慮修法必要。
不過內政部移民署表示,人口販運防制法是否需要加重刑責以嚇阻犯罪?由於人口販運罪屬於重罪,相關刑罰已經加重其刑,至於個案判決時,是否判處最重刑度,為法官認事用法、獨立審判的權責。
不具名法官則表示,此類詐騙國人赴海外工作的犯罪,牽涉跨國犯罪,且主嫌為外國人且在國外,恐大幅增加查緝難度。